深圳某刀具公司诉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产品买卖合同案件中,当买方否认双方存在交易的情形下,法院如何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深圳某刀具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

被告:深圳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种合金刀具,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期支付货款,仍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10970.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本案属于常见的货物买卖纠纷,该类纠纷通常没有书面合同,货物往来的单据也极不正规,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一方主张买卖关系的存在,一方极力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时,应以此类纠纷的交易习惯为基础,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明了,本案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事实有双方的《对账单》、《采购订单》、《送货单》、过往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虽然上述证据没有被告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原告诉请的金额所涉及送货单上人员签名与双方过往交易记录中送货单上人员签名相吻合。被告主张其并非与原告进行交易不符合常理,不应予以采信。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10970.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一、  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货款人民币210970.5元;

二、  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判项确定的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  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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