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同居期间一方向另外一方转账,双方分手后,可否索回?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初字第L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同居析产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郭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很合拍,于是两人感情开始不断升温,决定一起共同生活。原告为了长期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于2008年底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C区A栋405、406两套房产。此后两套房产的按揭款均由原告转到被告账户进行支付,两套房产,一套用于两人的共同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
后因双方的感情变淡,直至目前,双方提出分手不再共同生活。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本案中,涉案的两处房产均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原则,该两处房产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原告给付的标的物是钱款而非房产,故当双方分手时,原告可向被告主张返还购房款。
原告可以转款目的落空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愿落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累计支付的购房款项计人民币150万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证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主张原告向其转账系原告返还代收货款,但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150万元;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