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问题焦点】

妻子违反离婚协议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私自将房产进行抵押借款,丈夫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产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过户,丈夫还能顺利将房产过户吗?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赵某

被告:但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

第三人:赵**(系原告父亲)

第三人:工商银行深圳某支行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的父亲赵**、被告是在1999年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取名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被告名义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一处房产,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小孩赵某归第三人赵**抚养,婚内购买的房产归小孩赵某,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视小孩。

离婚后,被告但某某将涉案房产去深圳某银行深圳支行办理了抵押借款。赵**知晓后以小孩赵某为原告、妻子但某某为被告、赵**为第三人、工商银行深圳某支行为第三人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1、   判令解除被告和第三人工商银行深圳某支行关于涉案房产的抵押合同关系,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2、   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代理律师核心代理意见】

1、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房产过户时间没有明确约定,离婚后第三人及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事宜,因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有权进行抵押借款。

2、   被告目前无力偿还银行欠款,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会损害第三人工商银行深圳某支行的合法权利。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以较大的优势获得了男方相当数额的补偿,并配合原告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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