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某与深圳某通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案件基本信息】

       1、 仲裁字号  深南劳人仲案【2016】X号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柴某某

      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律师

      被申请人: 深圳某通讯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采购员一职,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份,被申请人无任何理由违法辞退申请人,逼迫申请人于2016年5月6日交接完工作离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1月12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2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6日的工资9714.29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5172.42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2500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

  以上合计:124386.71元。

【申请人代理律师意见】

该案事实比较清楚,现附上相关法条,方便读者理解。该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如下:一、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6日解除。

二、    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调解款人民币70000元。

三、    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有权按申请的仲裁金额总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    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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