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持股职工因离职而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退还给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股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钱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
被告:深圳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系被告深圳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其股东身份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章程上有记载,原告离职后要求被告将其购买的公司股份退还给公司,被告予以同意,并向其支付了退股现金,但没有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变更登记备案。
2015年3月份在原告离职后,被告召开了股东大会,没有通知原告,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告知股东大会的会议内容并提供2014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
【被告答辩意见】:
原告虽然名义上仍为被告的股东,但事实上原、被告已就原告退股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已经将所持有的被告股份退还并取得了相应的退股款,其事实上已经丧失了股东资格,不能以登记或记载确认其仍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其不应享有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股东权利,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及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不能以任何形式从公司取回投资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办理退股手续,应为无效。故,原告虽然收取了退股款,但其仍为被告的股东,在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因此原告必须在退还被告退股款的情况下,方能行使知情权,查阅被告公司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