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如何判断买卖的设备属于合格产品?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深圳某集团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大方律师团队
被告:深圳某企业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原告向被告采购一套碳化炉和一套高温石墨化炉,并向被告预付了30%的设备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双方约定余款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10日内支付。
2013年6月初,被告将设备运抵原告处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但双方没有就调试结果进行签章确认,设备自2013年6月中旬开始就相继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前期陆续派人员上门负责解决,但始终没有解决好,到后期拒不承认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反而向原告催讨剩余货款,原告因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造成损失人民币23000元,原告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
一、 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购买合同;
二、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0元;
三、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3000元;
四、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的设备是否合格,因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确认,原告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应提供初步的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材料,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产品因为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有电子邮件及相应的维修记录等文件予以证明,故本案需要对涉案的设备进行质量鉴定,法院再根据鉴定结果判决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经司法鉴定,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的质量鉴定结果显示,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该类型设备的通用质量标准,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