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徐某某二手房买卖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当卖方违约时,买方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某小区502的房产转让给原告,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约定定金为人民币5万元,合同第11条约定,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十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责任或双倍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另外,合同约定了在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起3日内,买卖双方需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及其他。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的定金,办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2015年7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某支行出具了《二手楼按揭贷款确认书》。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7月8日前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但被告却拒不配合办理。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被告仍拒不办理过户。被告拒不办理过户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定金支付、首期款资金监管、申请贷款等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取得贷款承诺之日起三日内即2015年7月8日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因深圳市二手房价暴涨,经询问原告表示若银行贷款承诺函过期,其可以选择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建议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可以避免解除合同时法院判决违约金过低的风险。

    本案律师代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某小区502的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自2015年7月9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9月9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一、  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产余款人民币95万元;

三、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并履行相应的水电过户等手续;

四、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自2015年7月9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房产产权过户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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