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诉李某某二手房买卖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买方选择解除合同时,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违约金,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某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钱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转让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B栋B3座403号的《房产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人民币218万元,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房屋购买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积极筹备剩余房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但是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导致无法将首期款转入监管账户,经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以售价过低、深圳房价暴涨、家人不同意等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前往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因合同约定,卖方或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选择定金罚则,故律师在委托人即原告的授权下,向被告依法发送履约催告函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在被告收到催告函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律师代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产转让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计人民币436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一、  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

二、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36000元;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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