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张XX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初字第N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甲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被告:张XX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2日,被告张XX驾驶的粤XX号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高架桥时,与原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驾驶的、原告所有的粤XX小汽车发生碰撞,致粤XX小汽车又碰撞位于其前方的第三部小汽车,三车均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
事故发生后,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并制作了《现场查勘单》。该查勘单上记录了事故经过并配有事故现场图,载明事故原因系因被告张XX驾驶车辆“未保安全距离追尾”粤XX小汽车。在“损失情况”一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载明“(第三者车辆)到厂定损(定损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现场交警未开事故认定书”。在事故责任一栏,则载明系待定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三方驾驶员均在《现场查勘单》上签了名。事故发生后次日,被告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委托书》、《委托付款申请》上签名,向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理赔,并要求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审核后,在保险赔偿款数额内将应支付三者的赔偿款直接付至原告名下的银行账户。保险公司已向原告赔付97048元,并向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第一部小汽车赔付了4000余元,赔偿限额已用尽但仍不足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被告张XX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意见】
原告甲公司提交的《现场查勘单》由相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制作,有各方驾驶员的签名,曾在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亦确认《现场查勘单》的真实性,故该查勘单应作为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的证据。根据《现场查勘单》的记录,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被告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距离而造成的,被告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被告以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由主张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应由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对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大部分损失也予以认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车辆维修费损失人民币39510元、评估费人民币6935元、公证费人民币7100元给原告甲公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1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人民币2215元,被告张XX负担1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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