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涉嫌强奸罪案

发布时间:2020-08-13

【焦点】 
被告人是否存在减轻或从轻的情节?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3、当事人:
被告人:韩某
被告人辩护律师:本所律师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韩某原系深圳市XX公司保安,其走到该公司宿舍210房时,趁宿舍停电的机会,抱住被害人黄某某强行抚摸,黄某某极力反抗挣脱出来。黄某某出去后于当晚9时30分许又返回宿舍,走到宿舍二楼走廊时,韩某用手搂住黄某某的脖子强行将其拖入201房,压倒在床上,强行抚摸被害人并脱掉衣裤,企图发生性关系,并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因黄某某挣扎反抗,致韩某强奸未能得逞。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因此韩某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
被告人韩某的犯罪行为虽构成强奸罪,但是并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其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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