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航空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6-23

【焦点】 
李某与某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劳初字第N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航空公司
被告:李某
被告代理律师:本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13日,被告入职原告,担任原告的飞行员。双方签订了自2006年1月23日起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26日,申被告因不能适用原告的劳动环境,无法继续飞行,向原告申请了辞职,飞行部总经理曹某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后因原告不同意为被告办理离职手续,被告申请了仲裁,仲裁结果为: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26曰 解除,原告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原告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等相关档案的移交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原告不服仲裁裁定,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 系尚未解除,原告无须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 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 飞行员执照关系等相关档案的移交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被告代理律师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曰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被告已向原告了辞职,原告行部总经理曹某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 年9月26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本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某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等相关档案的移交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9月26曰解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曰为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五曰内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等相关档案的移交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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