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债权人如何基于股东的出资责任向股东主张债权?
发布时间:2024-12-31
基于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时,可以持法院的终本裁定及拟追加股东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若该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债权人可以自收到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待执行异议判决生效时,向法院申请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