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部分法院认为: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否则,不能作为确定劳动者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
部分法院认为:对于适用范围较小的绩效考核方案,如仅适用于一个部门或个别员工,可以不进行全体员工的民主程序,在小范围内进行民主程序或单独签字确认即可。这样的处理方式考虑到了不同情况下的实际操作可行性,既保证了民主程序的实施,又避免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操作复杂性。对于仅适用于单个部门的绩效考核方案,于该部门内部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并告知部门内部劳动者后,即应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
一、变更绩效考核方案,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变更后的考核方案应与变更前对员工的薪资影响变化不大。对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调整绩效考核制度的内容,绩效考核方案确定后,让部门员工签字确认。
二、无论是走全员民主程序还是部门民主程序,用人单位要保管好走民主程序的材料,如绩效考核方案意见稿、绩效考核方案确定稿、发送绩效考核方案意见稿/确定稿的邮件(或微信、公示照片)、表决会议记录、表决会议签到表等。
三、严格落实绩效考核工作,确保考核指标客观、具体,避免考核流于形式。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